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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员制度中的监督机制

发布时间:2006-01-12 08:38:47
访问次数:信息作者:信息技术服务部字体:【
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监督机制由权利、义务、处分、回避、申诉控告、法律责任管理构成。公务员权益保障机制尚不健全,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缺乏适当的救济渠道和有效处理机制。据不完全统计,申诉制度实施以来,各级人事部门共受理公务员申诉300余件,其中申诉控告处理决定,撤销或建议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占到20%。对各级公务员的监督还没有完全到位,其中对领导成员以及从事一线行政执法的公务员的监督,尤其需要加强。

        既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,又要进一步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,这是完善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。公务员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,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,忠于国家,忠于职守,这是其法定的义务。公务员是属于管理多数人的少数人,必须予以监督。公务员是法律的仆人,非因法定事由,非经法定程序,不被免职、降职、辞退、政纪处分,这是其法定的权利。


        一、对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决定或命令时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新的规定


        公务员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命令,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义务。但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,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,公务员有权利提出纠正意见;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命令,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,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。《公务员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:“公务员执行公务时,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,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。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,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,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,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,公务员不承担责任。但是,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


        二、对公务员的机关外兼职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


        首先,《公务员法》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,公务员不得“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,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”。这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16项纪律之一,否则就要受到惩戒。与1993年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相比,规定的更加严格。


        其次,《公务员法》在第四十二条中规定,“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,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,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。”公务员因工作需要,可以兼任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某些职务,但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,防止过多过滥。出于廉政方面的考虑,兼职不兼薪。


        三、确立了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的二级申诉制度


        申诉控告属于机关内部的监督纠错机制。《公务员法》第九十条中规定:“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,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。”即变一级申诉制为二级申诉制。申诉的同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同级组织部门与人事部门。上一级机关是指能改变或者撤消原处理机关决定的机关。二级申诉制度给予了公务员更多的申诉机会,上级受理申诉机关会更慎重考虑处理决定。这也将使我国的公务员权益保障制度更加行之有效。


        四、对公务员离职后的再就业作出了限定


        《公务员法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,“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,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后三年内,其他公务员在离职后两年内,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盈利性组织中任职,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。”公务员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,或在公务员法中,或在公务员伦理法中都有相关规定。近年来,公务员权力期权化的现象时有出现。在位期间利用职务权力与职务影响帮助业务相关单位在土地、项目审批、国有资产变卖、协调融资等方面谋利,不求当时回报,待辞去公职或退休后,到相关业务单位去实现自己的利益。有时,期货化的待遇与企业中的合法收入混到一起,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查处。这是权钱交易的新形式。所以,尽管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,不再具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,与机关不再具有职务关系,但离职后一定时期的再就业行为要受到必要的限制。


来源:学习时报 2005年07月0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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